律师档案
陈文英
陈文英律师
新疆 巴音郭楞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陈文英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病历的复制、封存问题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5-03-24 10:26)    点击:241

  病历的复制、封存问题

  《办法》没有规定患者有权查阅、复制病历,使得在以往的医患纠纷中,患方一方面千方百计要获得病历,甚至不惜找关系、托熟人去获取,或委托律师调取,另一方面又对病历记录的内容持十分怀疑态度,总认为医院没有如实记录。

 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,《条例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制有关病历资料。该条款虽规定患者可以复印、复制,但何时复制没有规定。根据《条例》精神,应当理解为任何时候患者都可以要求医疗机构给予复制。《条例》第八条规定:医疗机构应当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,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。实际工作中,为达到预期治疗效果,保证医疗质量,上级医师可能会对下级医师记录的不准确的病情状况、处置方法、用药量等进行指正、修改。医院病案质量监控部门为保证病案管理规范达标,也可能会对病历书写的不规范之处进行修正。这些做法都是符合医院病历书写、管理规范要求的。但站在患者的角度,却往往是不可理解的。患者仅凭自己的不理解,就怀疑医院有可能篡改病历,以隐瞒事实真象。为消除患者的怀疑,虽可以责令医院举证证明病历记录的内容真实、合法,但必然会更加加重医院的举证责任。

  《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: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有关资料由医患双方当场封存,由医疗机构保管。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通过什么程序封存证据?是否需要公证机关派员到场监督?封存之前,是否需要双方对封存的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的真实性先进行确认?封存的证据由医疗机构保管公信力有多大?笔者认为,对病历资料的复制,封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,是否可以补充规定、实施细则或相应解释作如下规定来解决:患者的病历资料在患者出院或接受诊疗完毕后,交其阅读,医生负责解释,由患者的阅读后在病历资料上签字。患者在需要时,随时可以复制病历资料,如复制时发现患者签过字的病历内容有被修改的情形,由医疗机构提供证明或作出解释,证实该部分记录的内容不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直接原因;对病历进行封存应当有公证机关或第三者在场监督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陈文英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医疗事故  交通事故  房产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陈文英律师,陈文英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陈文英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399962676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陈文英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巴音郭楞律师 | 巴音郭楞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陈文英律师主页,您是第25642位访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