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是否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5-26 15:14) 点击:208 |
我国是否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?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,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,履行合同义务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,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。”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》第5条规定: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、独立地存在的条款,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、独立地存在的一部分;合同的变更、解除、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,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”。由此可见,我国也承认仲裁协议的独立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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